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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iaran Akhbar

控方需提证证明被告有罪 峇日星:庭外喊冤哭诉无法律效应

Ogo 13, 2020

“本案疑点利益归於被告……。”

这是一般的法庭剧里一句耳熟能详的对白,也是我国司法程序的其中一篇。

近期,我国发生的不少刑事案丶或政治人物涉案被捕丶被提控的案件,都引起国民高度的关注,我国的司法程序,或是从控方立案丶提控到下判的过程,是怎麽进行?

我简述之,公众也可从中了解多一些。

所有的案件,从警方立案展开调查,到检察司决定起诉或提控丶到案件上庭审讯,都有明文列明的程序,并非随意为之。

“在警方立案展开调查後,先搜证丶寻找证人或证物,在调查结束後,调查报告将上呈副检察司。”

副检察司检阅警方的调查报告後将决定提控与否,一旦提控,案件就将移交法庭进行审讯。

“这里有重要的一点,就是控方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或者证物,证明被告有罪,而不是由被告去寻找或证人,去证明自己无罪,而却在举证中,不管证人或证物,都需要绝对的公正不受任何因素影响。”

在经过法官宣判之後,如果法官宣判被告无罪,则需要当庭释放,而控方有权可上诉到高庭丶联邦法院,如果被告被判有罪,一样有权力上诉。

“除了通过上诉,被告也可向最高元首申请赦免。”

在被告被判有罪上诉的过程当中,被告也可申请保释,但有附带的条件,一般可能是保释金提高,或是被禁止出国等。

这,就是我国的司法程序。

总结一句话就是,审讯中控方需要提证证明被告有罪,而非被告提证证明自己无罪!而所有的证据证人证词,仅可提呈上法庭,而非向媒体或公众展示。

至於庭外所有的记者招待会,喊冤哭诉,这些都没有任何的法律上的效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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